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6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曼弄枫福源聚百货店,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旅游度假区**(勐泐大道)会展国际******。
经营者:李家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曼弄枫福源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曼弄枫福源聚百货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