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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益兴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益兴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安阳高新区益兴生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6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益兴生鲜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南侧杜官屯安置**楼底商**(弦歌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向东约300米路南安阳师范学院南门对面“益兴生活超市”)。

经营者:郝金峰,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高新区益兴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3万元变更为1万元。

同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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