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403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辛河路海诚电动工具维修部。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园商业街南街**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5T。
经营者:尹海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辛河路海诚电动工具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