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19-1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德旺福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安阳市北关区迎宾馆步**(安阳火车站对面京东便利店)。
经营者:周一帅。
被告:周一帅,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鹤壁世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小河镇瓦岗村淇滑路南(幢号3)。
法定代表人:申朝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淑,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德旺福生活超市、周一帅、鹤壁世超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2020年9月29日,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以在2020年9月25日与被告鹤壁世超食品有限公司就调解日之前的全部侵权行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世超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告鹤壁世超食品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据此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世超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世超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