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237号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中正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海航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广州大耳朵妇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航硅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耳朵妇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其中将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以及经济损失合计10000元。
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