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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钦清、郑康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2773号
案件名称郑钦清、郑康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钦清;郑康洪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7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钦清,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8月1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康洪,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钦清、郑康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钦清、郑康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郑钦清、郑康洪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某大厦608室、五楼电房仓库、六楼电房仓库储存、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具。

2020年5月13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608室抓获被告人郑钦清、郑康洪,并在上述三个房间内缴获假冒的GUCCI皮具1966个。

经审计,2019年11月1日至12月26日销售假冒GUCCI皮具的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17010元;

2020年2月14日至5月13日销售假冒GUCCI皮具的金额为745098元;

缴获的假冒GUCCI皮具1966个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57674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郑钦清、郑康洪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钦清、郑康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钦清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康洪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钦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辩称其小孩患有自闭症需要其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康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公安人员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5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钦清、郑康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钦清、郑康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钦清、郑康洪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钦清、郑康洪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钦清、郑康洪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郑钦清、郑康洪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钦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康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具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5部,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丽娜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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