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340号 原告:诺亘(上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付红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穆柯传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庞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诺亘(上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穆柯传感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诺亘(上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诺亘(上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