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6531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胳**。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毅(曾用名:吴小毅),男,1992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身份证号码:441************514。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吴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吴毅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为5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判长 曾韶清审判员 胡容容审判员 黄洁怡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婉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