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275号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帆。
被告:黄岛区峰客来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陈智峰。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峰客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