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29936号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喜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河西黄岗岭工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喜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