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3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惠泽嘉美建材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福达家具广场内,经营者袁伟光。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惠泽嘉美建材销售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