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04号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磊,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莹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