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29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工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桥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X。
法定代表人:詹爱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三友玩具厂。
住所地。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莲塘坑工业区**422会信用代码×××37A。
经营者:王睦家,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工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三友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23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经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三友玩具厂经营者王睦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市坝头营业所、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汕头市澄海柴北信用分社的账户;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三友玩具厂经营者王睦家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
2020年9月2日,本院依法从上述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中扣划案款人民币3201.43元、2134.58元,扣划后两账户余额为零。
2020年9月9日,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本院已将案款人民币5286.01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经营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