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初1100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范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人和春天购物广场xxx服饰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人和春天购物广场。
经营者: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人和春天购物广场xxx服饰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xx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