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955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家得宝五金经营部(经营者:陈俊),经营场所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红太阳家居**B2066。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家得宝五金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0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