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95号 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M16-1-5地段。
法定代表人:吕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瑜舟,宁波鄞州全方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保定昊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辛秋菊。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保定昊锦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9日,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