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223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2W。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寅,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黎川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