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78号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鼎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老马饭店,经营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经营者: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军锋,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老马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