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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诚工数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7知民初41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诚工数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诚工数码生活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7知民初4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路诚工数码生活馆。

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路(怡康药店一层门面)。

经营者:黄秀丽,女,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路诚工数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路诚工数码生活馆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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