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310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迪科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南山路**。
经营者:贺仕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东县迪科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祁东县迪科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