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1828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闻庆购物广场,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瑶海大市场营销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68Q。
经营者:许闻庆。
被告: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西淝河路以南一社会信用代码×××04J。
法定代表人:邹超平。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闻庆购物广场、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南谯区闻庆购物广场、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李方曼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