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66号 原告:临沂福瑞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后杨墩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康泉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西念自疃村。
法定代表人:贾惠乾。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贾惠乾,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临沂福瑞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康泉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贾惠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临沂福瑞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福瑞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