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182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区凯鑫休闲中心,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云台居委会凯悦名城****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A63NGA2XG。
经营者:张婷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区凯鑫休闲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