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岳×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121刑初120号
案件名称岳×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文水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岳×1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112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1,户籍所在地文水县,捕前住本村。

辩护人许×,山西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一部刑诉(20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1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1及其辩护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岳×1多次向上官宗棒(在逃)购买非法制造的青花汾酒(20)、巴拿马汾酒(20)等内盒包装面纸。

并于2019年12月期间,以每包1800元的价格向文×销售非法制造的青花汾酒(20)包装3包(内装内盒面纸1800张,盒顶面纸1800张):以每包2000元的价格向王×销售非法制造的青花汾酒(20)包装2包(内装内盒面纸1200张,盒顶面纸1200张),巴拿马汾酒包装3包(内装内盒面纸1800张,盒底面纸1800张)。

2020年5月18日,文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岳×1家中当场查获扣押非法制造的青花汾酒(20)盒顶面纸16700张,青花汾酒(20)内盒面纸14300张、42度巴拿马汾酒(20)内盒面纸23400张,42度巴拿马汾酒(20)内盒底面纸23400张,53度巴拿马汾酒(20)内盒底面纸10200张、53度巴拿马汾酒(20)内盒面纸10200张、金奖汾酒(20)内盒面纸1200张,金奖汾酒(20)内盒顶面纸6000张、53度老白汾酒内盒130个、53度老白汾酒外箱20个、53度老白汾酒酒瓶93个、青花汾酒(30)酒瓶36个、53度金奖汾酒(20)酒瓶146个、青花汾酒(20)酒瓶38个、金奖汾酒(20)瓶盖2150个,其中印制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面纸共计71930张。

以上所扣物品中印制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均为擅自或非法使用其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印制的包装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1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7800件,尚未销售的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74413件,其行为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岳×1着手实行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岳×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认为自己是自首。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岳×1多次向上官宗棒(在逃)购买非法制造的青花汾酒(20)、巴拿马汾酒(20)等内盒包装面纸。

并于2019年12月期间,以每包1800元的价格向文×销售非法制造的青花汾酒(20)包装3包(内装内盒面纸1800张,盒顶面纸1800张):以每包2000元的价格向王×销售非法制造的青花汾酒(20)包装2包(内装内盒面纸1200张,盒顶面纸1200张),巴拿马汾酒包装3包(内装内盒面纸1800张,盒底面纸1800张)。

以上被告人岳×1得到赃款共计15400元。

2020年5月18日,文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岳×1家中当场查获扣押非法制造的青花汾酒(20)盒顶面纸16700张,青花汾酒(20)内盒面纸14300张、42度巴拿马汾酒(20)内盒面纸23400张,42度巴拿马汾酒(20)内盒底面纸23400张,53度巴拿马汾酒(20)内盒底面纸10200张、53度巴拿马汾酒(20)内盒面纸10200张、金奖汾酒(20)内盒面纸1200张,金奖汾酒(20)内盒顶面纸6000张、53度老白汾酒内盒130个、53度老白汾酒外箱20个、53度老白汾酒酒瓶93个、青花汾酒(30)酒瓶36个、53度金奖汾酒(20)酒瓶146个、青花汾酒(20)酒瓶38个、金奖汾酒(20)瓶盖2150个,其中印制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面纸共计71930张。

经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所扣物品中印制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均为擅自或非法使用其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印制的包装材料。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1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假冒产品鉴定认定证明,文水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前科劣迹调查表,辨认笔录,货运单,证人岳×2、王×、文×等证言,被告人岳×1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1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岳×1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不相一致,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1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二、被告人岳×1所得赃款15400元(已缴纳1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岳×1的作案工具橡胶锤、胶带,依法没收;

在案查获扣押非法制造的青花汾酒(20)盒顶面纸16700张等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