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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富侨印象浴足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终15854号
案件名称锦江区富侨印象浴足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锦江区富侨印象浴足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区富侨印象浴足坊,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

经营者:周永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街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上诉人锦江区富侨印象浴足坊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江区富侨印象浴足坊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交,也未提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锦江区富侨印象浴足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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