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625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鑫诚童车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荷花金池市场**南一街**。
经营者:黄治富。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鑫诚童车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金牛区鑫诚童车商行达成和解,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鑫诚童车商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