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知民初44号原告:陈学义,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宝,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众诚酒店用品中心,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和定大道****楼**。
经营者:刘霞。
被告:张晓玲,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和定大道****楼**。
原告陈学义与被告榆中众诚酒店用品中心、张晓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学义于2020年10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三项为判令被告榆中众诚酒店用品中心、张晓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学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学义撤诉。
原告陈学义预交案件受理费1061元,实际收取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学义负担。
剩余1036元,退还原告陈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