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512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趣分享玩具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叶树青,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趣分享玩具贸易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因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