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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创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675号
案件名称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创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创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6675号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文,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创森,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所城镇鸿北新市。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诉被告陈创森、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幻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创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幻电公司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幻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创森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幻电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将涉案商铺内的侵权内容下架;

2.陈创森赔偿幻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审理中,幻电公司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幻电公司是美术作品《哔哩哔哩bilibiliLogo》(登记号:沪作登字-2016-F-XXXXXXXX)及《小电视》(登记证号为沪作登字-2016-FXXXXXXXX)的著作权人,同时幻电公司还是“小电视”图案的商标注册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XXXXXXX号)。

幻电公司发现未经其许可,陈创森在其设立的网店(店铺名称为“漫购”)上公开销售侵犯幻电公司著作权、商标权的产品,销量较大,且同时在商品名称中公开使用“哔哩哔哩”的字样及美术作品“小电视”,混淆了消费者对于产品来源的认识,侵害了幻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幻电公司认为,陈创森的侵权行为给幻电公司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幻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陈创森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裁判理由已于当庭裁判时说明,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创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00元;

二、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创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慧书 记 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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