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6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创业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何丽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原审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华府大道分店,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府大道688号益州国际广场。
负责人:吴从。
原审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锦城大厦**v>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 上诉人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原审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华府大道分店、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交,也未提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