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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终1648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利惠公司;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华府大道分店;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6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创业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何丽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原审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华府大道分店,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府大道688号益州国际广场。

负责人:吴从。

原审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锦城大厦**v>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 上诉人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原审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华府大道分店、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交,也未提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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