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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林启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民初23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林启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林启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23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启铮,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林启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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