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斯坦福五金有限公司与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6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斯坦福五金有限公司与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斯坦福五金有限公司;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66号原告:东莞市斯坦福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高学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厂房(2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花,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斯坦福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坦福公司)与被告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斯坦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粤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斯坦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粤卓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斯坦福公司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可隐藏的合页组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2.粤卓公司赔偿斯坦福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3.粤卓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斯坦福公司撤回上述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高学云于2016年4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可隐藏的合页组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10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专利权至今有效。

2017年10月30日,高学云许可斯坦福公司独占实施上述专利。

粤卓公司未经斯坦福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斯坦福公司涉案专利权,给斯坦福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粤卓公司答辩称,一、粤卓公司没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顺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龙公司);

三、粤卓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权不知情,收到本案的应诉材料后已下架被诉侵权产品。

四、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低,粤卓公司获利很少。

涉案专利权价值不高,斯坦福公司主张的损失过高。

请求驳回斯坦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专利的权利情况名称为“一种可隐藏的合页组件”、专利号为ZL2016**********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高学云,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4月7日,授权公告日2017年10月10日。

该专利已按期缴纳年费。

2017年10月30日,高学云与斯坦福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高学云许可斯坦福公司独占实施涉案专利,期限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为止,许可使用费为每年30万元。

斯坦福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如下:1.一种可隐藏的合页组件;

其特征在于:所述合页组件包括用于安装在固定窗框底边上的导轨(1),安装在导轨(1)上的条状滑块(2),条状滑块(2)的右端转动连接有一连杆(3),条状滑块(2)的左端转动连接有一承重块(4),所述承重块(4)的另一端通过一销轴(6)与一控制杆(5)相连接,销轴(6)的一侧的控制杆体上开有孔(501),所述连杆(3)的另一端通过转动销与所述孔(501)相连接,滑块(2)、连杆(3)、控制杆(5)和承重块(4)组成一四连杆机构,在所述导轨(1)还设有一固定块(11),固定块(11)上转动连接有一支撑杆(10),所述支撑杆(10)的另一端与所述控制杆(5)的另一端转动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隐藏的合页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销轴(6)的轴端从所述控制杆上伸出,在所述销轴(6)的伸出轴体上装有窗扇固定块(8)。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可隐藏的合页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杆(10)与所述固定块(11)之间采用偏心铆钉(13)相连接,相应的,在所述支撑杆上开有偏心槽。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莞东莞第4119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0月29日,高学云的委托代理人冼乃茂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计算机进行清洁性、网络连通性检查后,根据冼乃茂要求,登陆阿里巴巴网站,搜索“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进入“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可见网店有粤卓公司名称及“专业工程家装铝合金门窗五金研发设计生产厂家”字样,并载有“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专业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涵盖各类高级铝合金门窗…公司现已拥有一个高素质、重研发的技术队伍和管理团队及行业先进的生产设备…”内容及53个2019年工程项目名称。

“黄页”一栏载明,粤卓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公司主页为“www.gd-yuezhao.com/********ed/index.asp”。

上述涉案网店展示有一款“佛山厂家铝合金门窗配件铝铰链门窗铰链平开窗铰链不锈钢铰链”的产品,价格为75元,30天内成交10件,货号为YZ-ST108,并配有产品多视图及厂房图片。

冼乃茂点击购买上述产品1件,运费14元,合计89元,订单编号570********2236803,收货人“冼先生”,收货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体育中心附楼”手机号码为136*****724,卖家供应商为粤卓公司。

斯坦福公司主张粤卓公司在上述网店中许诺销售的“佛山厂家铝合金门窗配件铝铰链门窗铰链平开窗铰链不锈钢铰链”产品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权。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莞东莞第41903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1月1日,高学云的委托代理人冼乃茂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一个自称“顺丰速运”的工作人员将物流单号038*****4271的包裹交冼乃茂,冼乃茂检查外包装无破损后收取包裹,现场拆封验货,内有合页组件1对,冼乃茂拍照后将货物交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封存。

斯坦福公司提交的阿里巴巴网页物流信息打印件载明,运单号038*****4271的顺丰速运包裹于2019年10月30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工业区营业点装车,于2019年11月1日被签收。

斯坦福公司为证明粤卓公司存在持续侵权行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9年9月29日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打印件,斯坦福公司称该聊天记录的双方系其与粤卓公司工作人员,对方名称显示为“粤卓门窗配件”。

该聊天记录中载明:斯坦福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截图发给“粤卓门窗配件”问“这是你们自己生产的?

”“粤卓门窗配件”称“是啊”“我们厂十几年了”。

“粤卓门窗配件”将一张合页产品图片发给斯坦福公司,并称“就是有点花,不可避免”“因为装配就这样”。

2.粤卓公司官方网站页面打印件,其中载明,粤卓公司官方网站的内容包括“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专业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涵盖各类高级铝合金门窗…”,该网站展示有联系方式(电话、微信、厂址),厂房及生产车间的照片、企业荣誉、营业执照、国内外工程案例等内容,并有“在线咨询”的弹窗。

斯坦福公司认为该网站还展示有被诉侵权合页产品图片及产品介绍。

经当庭登陆粤卓公司网站核实,上述网页打印件内容与粤卓公司网站页面内容一致。

粤卓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确认其关联性。

1.粤卓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没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物流单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是从顺龙公司注册地发货的,被诉侵权产品名称上写“佛山厂家”是指顺龙公司。

2.维权合理费用已在两案中重复主张,应予以分摊。

3.聊天记录中所称的生产方是顺龙公司。

4.确认粤卓公司官网相关信息,但对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专利侵权不知情。

虽然官网上有展示被诉侵权产品,但未在该网站实际销售,粤卓公司已下架阿里巴巴网站中的被诉侵权产品。

斯坦福公司确认粤卓公司已下架阿里巴巴网站上的被诉侵权产品。

三、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经当庭拆封(2019)粤莞东莞第41903号公证书的封存箱,内有合页组件一件,该产品上标识有“STAFORCE”的商标。

斯坦福公司指控该合页组件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权。

经核,被诉侵权产品与粤卓公司官方网站上的合页产品图片一致。

经核,被诉侵权产品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合页组件包括导轨、条状滑块、连杆、承重块,承重块通过销轴与控制杆相连接;

2.销轴的一侧的控制杆体上开有孔,连杆的另一端通过转动销与孔相连接;

3.滑块、连杆、控制杆和承重块组成一四连杆机构;

4.导轨设有固定块,固定块上转动连接有一支撑杆,支撑杆的另一端与控制杆的另一端转动连接;

5.销轴的轴端从控制杆上伸出,销轴的伸出轴体上装有窗扇固定块;

6.支撑杆与固定块之间采用偏心铆钉相连接,支撑杆上开有偏心槽。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对比,斯坦福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具有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同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粤卓公司同意斯坦福公司的比对意见。

四、关于被告合法来源抗辩的事实粤卓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无新颖性,不应受到保护。

粤卓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顺龙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五金圈”网页打印件,载有《一文读懂铝合金窗的合页和铰链区别》的文章,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铰链非合页,涉案专利通过使用不同的名称,规避专利实质性审查。

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6份,包括:(1)申请号20******5540.4、名称为“一种门窗铰链”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申请号20******4416.0、名称为“门窗铰链”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3)申请号20******4932.2、名称为“防脱落安全门窗铰链”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4)申请号201520398061.8、名称为“门窗铰链”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5)申请号20******9966.0、名称为“门窗铰链”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6)申请号20******537.7、名称为“门窗铰链”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拟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授权条件的新颖性。

3.粤卓公司营业执照,其中载明,经营范围包括加工、产销门窗配件、建筑五金配件等,拟证明粤卓公司的经营模式包括贸易销售。

4.顺龙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其中载明,顺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龙光,股东为何龙光、顺德市勒流镇勒流管理区办事处,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门窗附属金属制品等。

5.关于“黄国洪186*****061”的百度网站搜索记录,可见“顺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多个链接。

其中“际通宝”链接的网页上有“顺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联系我们”一栏有“黄国洪”的名字及电话。

6.微信朋友圈页面打印件,载明“A00门窗配件黄生186*****0611”微信用户曾于2019年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合页的产品推广内容。

7.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微信聊天讨论群为“粤卓+艺和(5)”,成员包括“张碧桃”“林煜秀”“顺龙-黄生”“谢丽娟”“杨健敏”。

其中内容包括:2019年6月29日,“谢丽娟”发送1张阿里巴巴网站《订单详情单》,问“请问周一可以送吗”;

“A00门窗配件黄生186*****0611”称“应该可以”。

2019年8月6日,“林煜秀”发送了一张合页照片称“这个客户要的样板”;

“A00门窗配件黄生186*****0611”问“有无标”;

“林煜秀”称“无标”。

2019年10月29日,“杨健敏”称“麻烦帮我寄个样板出去欧标槽的”,并发了一张合页照片,又称“广东省东莞市*************附楼冼先生136*****724”“这个地址的”;

“A00门窗配件黄生186*****0611”回复称“明天寄”。

8.阿里巴巴网站《订单详情单》,其中载明,买家为尹丹丹,卖家为粤卓公司,货品名称“不锈钢平开合页平开撑铰链滑撑不锈钢防风撑窗铰斯坦福款”,数量2;

粤卓公司《销售订单(确认单)》,其中载明,产品编号为“YZ-23槽”“YZ-欧标槽”重型侧滑窗撑各1对,备注内容包括“尹丹丹”;

粤卓公司《采购订单》,其中载明,收件公司为“艺和”,发件公司为粤卓公司,产品为“YZ-23槽”“YZ-欧标槽”重型侧滑窗”各1对,审核人为郑岱岚。

9.阿里巴巴网站《订单详情单》,其中载明,买家为王引泉,卖家为粤卓公司,货号“YZ-ST108”、货品名称“佛山厂家铝合金门窗配件重型铰链斯坦福款铰链四连杆滑撑风撑”,数量1;

粤卓公司《销售订单(确认单)》,其中载明,产品编号为“YZ-23槽”重型侧滑窗撑1对,备注内容包括“王引泉”;

粤卓公司《采购订单》,其中载明,收件公司为“艺和”,发件公司为粤卓公司,产品为“YZ-23槽”重型侧滑窗撑1对,审核人为郑岱岚。

10.阿里巴巴网站《订单详情单》,其中载明,买家为赖丹,卖家为粤卓公司,货号“YZ-F14”,货品名称“粤卓304不锈钢铰链平开窗撑滑撑重型侧滑铰链斯坦福款四连杆”,数量1;

粤卓公司《销售订单(确认单)》,其中载明,产品编号为“YZ-欧标槽”重型侧滑窗撑1对,备注内容包括“1688江苏赖丹”;

粤卓公司《产品订单》,载明收件公司为“厂部”,供应商为“艺和”,产品为“YZ-欧标槽”重型侧滑窗撑1对,审核人为郑岱岚;

粤卓公司《采购订单》,其中载明,收件公司为“艺和”,发件公司为粤卓公司,产品为“YZ-欧标槽”重型侧滑窗撑1对,审核人为郑岱岚。

11.阿里巴巴网站《订单详情单》,其中载明,买家为高晶晶,卖家为粤卓公司,货号“YZ-F14”,货品名称“粤卓304不锈钢铰链平开窗撑滑撑重型侧滑铰链斯坦福款四连杆”,数量1;

粤卓公司《销售订单(确认单)》,其中载明,产品编号为“YZ-23槽”重型侧滑窗撑1对,备注内容包括“1688湖北高**”;

粤卓公司《采购订单》,其中载明,收件公司为“艺和”,发件公司为粤卓公司,产品为“YZ-23槽”重型侧滑窗撑1对,审核人为郑岱岚;

粤卓公司《产品订单》,其中载明,收件公司为“厂部”,供应商为“艺和”,产品为“YZ-23槽”重型侧滑窗撑1对,审核人为郑岱岚。

12.阿里巴巴网站《订单详情单》,其中载明,买家为冼先生,卖家为粤卓公司,货号“YZ-ST108”,货品名称“佛山厂家铝合金门窗配件铝铰链门窗铰链平开窗铰链不锈钢铰链”,数量1;

粤卓公司《销售订单(确认单)》,其中载明,产品编号为“YZ-欧标槽”重型侧滑窗撑1对,备注内容包括“1688东莞冼先生”;

粤卓公司《采购订单》,其中载明,收件公司为“艺和”,发件公司为粤卓公司,产品为“YZ-欧标槽”重型侧滑窗撑1对,审核人为郑岱岚。

1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案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清单》,其中载明,斯坦福公司就粤卓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STAFORCE”商标的行为,已另行提起诉讼主张粤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为(2020)粤0604民初1102号,斯坦福公司在该案中要求粤卓公司赔偿的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600元、晒相费86元、公证购买费89元、律师费20000元。

斯坦福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

根据百度百科对合页和绞链的解释,合页又称绞链,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可隐藏的合页组件”并无不妥。

2.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2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3.认可证据3真实性,该证据证明粤卓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产品。

4.证据4中的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顺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但证据5所涉名称为“顺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两证据中的名称不一致,无法判断该两公司是同一公司。

且“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顺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非黄国洪,更无法证明顺龙公司与黄国洪的关系。

顺龙公司与本案无关联性。

5.证据5的信息并非来源于权威第三方网站,无法证明黄**和“顺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关系。

且“顺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并非“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顺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故粤卓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是顺龙公司制造,毫无道理。

6.证据6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对象,该证据中没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广告和宣传,更无法证明黄**向粤卓公司提供被诉侵权产品。

7.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粤卓公司合法来源主张不成立。

案外人黄**与粤卓公司的聊天记录中,黄**问曾问过是否需要有打标,说明产品是可以打商标的。

而被诉侵权产品中有斯坦福公司的商标。

聊天记录中粤卓公司多次称被诉侵权产品为斯坦福绞链,证明粤卓公司对斯坦福公司的产品是完全熟悉的,主观上不存在善意。

粤卓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存在质量瑕疵。

且聊天记录中并没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付款凭证、送货单等,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粤卓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

结合证据7-12,被诉侵权产品是粤卓公司委托黄国洪制造的,粤卓公司与黄**共同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8.证据8-12的《订单详情单》真实性由法院核实,该些证据显示,粤卓公司多次将其销售的产品称为斯坦福款式,进一步证明粤卓公司主观恶意。

销售订单、采购订单等都是粤卓公司自行制作的,不予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9.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该案件与本案所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都是相同的;

斯坦福公司未在两案中分摊合理费用,均全额主张。

粤卓公司申请证人郑**出庭作证,本院已予准许。

郑**作证称:1.被诉侵权产品是粤卓公司销售的,粤卓公司有一个档口。

大约在2019年6月、7月,案外人黄**上门推销产品,把被诉侵权产品样板放在粤卓公司的档口。

粤卓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平台接收订单后,就通过微信联系黄**,由黄**发货。

2.被诉侵权产品的上线时间是2019年6、7月份之间,下线时间为2019年11月,2020年接到本案应诉材料后,删除产品链接。

粤卓公司仅销售过7对被诉侵权产品。

阿里巴巴网站平台上显示销售总额为750元的交易,是刷单形成的,没有实际的采购记录。

3.证人没见过黄**,也不清楚黄**属于哪个公司。

被诉侵权产品都是黄**发货的,不清楚产品的商标情况。

五、其他事实斯坦福公司对因粤卓公司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粤卓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明确请求由法院酌情确定经济损失。

斯坦福公司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600元、公证照片晒相费86元、购买产品费89元、律师费20000元,为此向本院提交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2张(金额合计1600元);

东莞市莞城柏图摄影店开具的发票1张,金额86元。

粤卓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0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08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加工、产销门窗配件、销售五金制品等。

本院认为,高学云是名称为“一种可隐藏的合页组件”、专利号为ZL**************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涉案发明专利经依法授权,现粤卓公司主张涉案专利不应受法律保护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斯坦福公司通过与高学云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取得涉案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利,可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斯坦福公司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此粤卓公司亦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斯坦福公司主张粤卓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对此,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许诺销售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许诺销售是指以作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2019)粤莞东莞第41197号公证书附件图片显示,粤卓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店页面中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并在该页面标有产品价格。

粤卓公司的官方网站上也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及产品介绍,并载明联系方式(电话、微信、厂址),并有“在线咨询”的弹窗,该些联系方式可使消费者联系粤卓公司,从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

粤卓公司辩称其官网上的产品不作销售用途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斯坦福公司主张粤卓公司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见合理,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关于销售行为,高学云的代理人在粤卓公司经营的涉案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及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收取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有(2019)粤莞东莞第41197号公证书、(2019)粤莞东莞第41803号公证书、物流信息打印件、涉案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予以证实,结合粤卓公司确认在涉案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斯坦福公司主张粤卓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见合理,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关于制造行为,双方当事人对于粤卓公司有否实施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问题存在争议。

对此,结合本案证据,本院具体分析如下:1.粤卓公司员工在斯坦福公司所提交的2019年9月29日阿里旺旺聊天记录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粤卓公司所生产,粤卓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无异议,可初步证实斯坦福公司关于粤卓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

2.粤卓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斯坦福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虽粤卓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自案外人,但粤卓公司所提交其与案外人之间的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无标”“麻烦帮我几个样板出去欧标槽的”等内容、相应合页产品照片,结合被诉侵权产品印有“STAFORCE”商标且该商标的读音与斯坦福公司字号的读音一致等事实,以及粤卓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订单上产品名称有“斯坦福款”字样,可形成证据链证实,粤卓公司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现货,而是根据其关于商标及款式的要求进行定制的货品。

3.在粤卓公司的官网及阿里巴巴网店中有“专业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涵盖各类高级铝合金门窗…”“专业工程家装铝合金门窗五金研发设计生产厂家”等内容,可见,粤卓公司在涉案网店、官网对外宣传其为生产厂家。

综上,斯坦福公司主张粤卓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意见合理,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四、关于粤卓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不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

二是客观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本案中,粤卓公司提出合法来源抗辩。

对于粤卓公司是否不知且不应知其所销售的被诉产品为侵权产品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被诉侵权产品是由粤卓公司所定制;

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上有“STAFORCE”商标,斯坦福公司称“STAFORCE”商标为其商标,且该商标发音与斯坦福公司字号一致;

最后,粤卓公司所提交的买家为王引泉的《订单详情单》中货品名称亦包含“斯坦福款”字样,且其中的产品货号与被诉侵权产品货号一致,均为“YZ-ST108”。

由此可见,粤卓公司在出售产品时清楚知悉斯坦福公司的商标及产品款式,但其在未获得斯坦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定制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明显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

因此,粤卓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粤卓公司称其不清楚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权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粤卓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斯坦福公司要求粤卓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粤卓公司称其已下架阿里巴巴网店中的被诉侵权产品,斯坦福公司也予以确认,本院对此予以采信,但粤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停止在官网中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现斯坦福公司要求粤卓公司停止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本案中,斯坦福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粤卓公司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粤卓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至于斯坦福公司提交其与高学云签订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虽其中载明涉案专利许可费用为每年30万元,但斯坦福公司并无提交转账凭证等可证实许可费用实际支付情况的证据,故该合同尚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涉案专利合理许可费标准的依据。

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粤卓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和情节(主观故意明显)、粤卓公司经营规模、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被诉侵权技术对被诉侵权产品价值的贡献率、斯坦福公司在两关联案中均主张同一笔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粤卓公司赔偿斯坦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

斯坦福公司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东莞市斯坦福五金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可隐藏的合页组件”、专利号为ZL**************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斯坦福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斯坦福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东莞市斯坦福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被告佛山粤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负担322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将被告其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