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1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博尚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博尚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伍美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广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拓,广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巴斯迪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荣英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广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拓,广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和,住所地美利坚和中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泰勒·罗斯(TaylorJ.Ros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博尚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博尚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巴斯迪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博尚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巴斯迪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博尚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巴斯迪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博尚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巴斯迪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博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75元,上诉人广州市巴斯迪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50元。
广州市博尚新材料有限公司多交纳的人民币775元、广州市巴斯迪日用品有限公司多交纳的人民币9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