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90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区摩斯卡箱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和宁街**繁华时代****。
经营者:王伟。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江区摩斯卡箱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2020年10月26日,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