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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502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泉州路分公司;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2民初1502号之一申请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娄楠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三明路**之**div>法定代表人:洪佳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泉州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泉州路**>负责人:洪佳士。

被申请人: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厂房**法定代表人:朱运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聚合工业园第****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袁洁,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四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仁高娃,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与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泉州路分公司、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四被申请人价值为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账户中60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账号:×××78,开户行: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工体支行)中的存款,以60万元为限。

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泉州路分公司、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2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王 辛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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