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168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义市义乌商博城乖乖虎童车专卖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乌商博城******。
经营者:赵海周。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孝义市义乌商博城乖乖虎童车专卖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