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28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光明超市,工商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M。
经营者:周玉荣,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欣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2814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2814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