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1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号为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转委托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乐诚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U9D。
经营者:吴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乐诚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乐诚日用品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乐诚日用品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