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沙田乐诚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413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沙田乐诚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沙田乐诚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1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号为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转委托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乐诚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U9D。

经营者:吴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乐诚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乐诚日用品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乐诚日用品店的起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