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96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7857567X。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圆味久久鸭脖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301NX6X6。
经营者:曹四,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朱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坤,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宇鹏,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圆味久久鸭脖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金额变更为10000元。
同日,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另行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