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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龙霞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976号
案件名称976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龙霞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龙霞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976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歧,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宽寓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艳,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龙霞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潘家村民小组iv>法定代表人:杨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龙霞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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