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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饮尚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康利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185号
案件名称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饮尚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康利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杭州饮尚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康利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康力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185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饮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树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81371153。

法定代表人:吴慈进,总经理。

被告:安庆市康利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凤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85527906。

法定代表人:吴慈进,总经理。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康力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B7JL54。

经营者:吴光辉。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饮尚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市康利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康力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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