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8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办五里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Y。
法定代表人:宁方翠,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6月15日、10月9日两次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9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了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泗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当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目前公司已不再经营,无偿还能力,但执行人员发现公司存有部分红酒。
2020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20)鲁08执29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红酒共计302箱。
执行人员 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对查封的红酒进行议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7月29日,本院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查封的红酒进行司法询价,经本院多次催告,申请执行人拒不预交司法询价的相关费用。
2020年9月4日本院以邮寄(专递号1067057254593)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缴纳红酒评估费的通知,申请执行人签收后未回复。
2020年9月14日本院通过外呼系统(电话、短信)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告知相关案情(崔律师,你代理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于9月4日向你送达了评估被执行人名下红酒所需缴纳的评估费,你已签收且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评估费。
因你方经本院多次催告未按时缴纳评估费,被执行人亦不同意对执行财产进行议价,致使查封财产无法处置。
该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现本院通知如下,本院拟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进行结案。
联系电话:0537--5175436)。
2020年9月21日,本院又通过外呼系统(电话、短信)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告知相关案情(崔律师,你代理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于9月4日向你送达了缴纳红酒评估费的通知,9月14日本院向你送达了拟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进行结案的通知,现本院通知你方于9月25日来本院进行终本约谈。
联系电话:0537--5175436),该代理人亦未向本院回复。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进行了2次网络查控,2020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人员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代理人拒不接听本院电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