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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馨月与四川美之嘉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433号
案件名称胡馨月与四川美之嘉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馨月;四川美之嘉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33号 原告:胡馨月,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之嘉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艾小纬,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南桥村** 法定代表人:冯开明,职务不详。

原告胡馨月与被告四川美之嘉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胡馨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胡馨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美之嘉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馨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胡馨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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