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65号原告:戴亦飞,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国小商品城富达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5街20、22号。
经营者:伍炎超,男,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怡富广场C座310房。
被告:河北酷卡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原告戴亦飞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国小商品城富达百货经营部、河北酷卡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使电动童车具备摇摆功能的机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戴亦飞于2021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亦飞申请对佛山市南海区南国小商品城富达百货经营部、河北酷卡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亦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亦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