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27刑初6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介杰,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家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案发前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鸦滩路2号。
被告人杨介杰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12月1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款6200元,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现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正祥,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伟飞,男,1967年6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家住浙江省温岭市,案发前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原精泰特钢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人吴伟飞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培丑,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家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人郑培丑曾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1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曾因吸食毒品于201×××年10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现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秀良,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黄昌县,男,1968年×××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家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
被告人黄昌县曾因赌博于2018年3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两日;
现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林,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卫国,男,1967年×××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人卫国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政,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成山,男,1983年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家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案发前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第三工业区光利场宿舍。
被告人刘成山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常长生,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鉴敏,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家住浙江省苍南县,案发前居住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桥下社区双白177号。
被告人金鉴敏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飞,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笑,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案发前居住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人黄**笑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现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燕,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一部刑诉[202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郑培丑、黄昌县、卫国、刘成山、金鉴敏、黄**笑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申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介杰及其辩护人姚正祥、被告人吴伟飞及其辩护人殷鉴、被告人郑培丑及其辩护人张秀良、被告人黄昌县及其辩护人张林、被告人卫国及其辩护人韦国、齐政、被告人刘成山及其辩护人常长生、被告人金鉴敏及其辩护人汪飞、被告人黄**笑及其辩护人吴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介杰于2018年×××月2×××日注册成立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并成为实际控制人,其于2018年×××月租赁望江恒瑞精密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部分厂房,经营产品包装印制业务。
2019年年初,苍南县人黄某1(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杨介杰约定,由被告人杨介杰提供位于望江县开发区内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给黄某1生产假的古井贡酒包材,黄某1每生产一车古井贡酒包材向杨介杰支付1000元租赁管理费用,黄某1委派其哥哥黄昌县到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假的古井贡酒包材的管理工作,并支付黄昌县每月8000元工资。
另外,被告人黄昌县在负责管理期间还以工人身份帮助被告人杨介杰生产假的古井贡酒包材,被告人杨介杰共支付被告人黄昌县工资4800元。
2019年农历正月至农历四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昌县在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假的古井贡酒献礼版和古井贡酒×××年酒盒,共计约28000个,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112000件,黄某1支付杨介杰约12000元费用。
后被告人杨介杰与黄某1协商由杨介杰自己购买原材料并进行加工,杨介杰通过被告人金鉴敏、黄**笑、刘成山、卫国等人非法制造或购买古井贡酒×××年和献礼版包材原材料,并伙同被告人吴伟飞和郑培丑等人非法制造古井贡酒×××年、献礼版包材(除酒瓶与酒以外的所有包装)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直至2019年7月14日被查获。
在此期间被告人吴伟飞负责盘点记录译高公司原材料进货、日常库存、发货情况、开出门证等工作;
被告人郑培丑负责压痕、模切工作,中间短时间承包生产,其在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期间,共参与制造古井贡酒五年和献礼酒盒约30000个,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120000件。
2019年7月14日,望江县公安局在望江县经济开发区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内查扣用于非法制造古井商标标识的模版模具20余套、非法生产古井贡酒包材的机械16台(套)、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年外箱成品21×××7个、古井贡酒×××年成品手提袋7200个、古井贡酒×××年手提袋11000张(纸张状态)、古井贡酒×××年成品酒盒3×××60个、古井贡酒×××年半成品酒盒29900个、古井贡酒×××年酒盒20000张(纸张状态)、古井贡酒×××年酒盒上盖18000个、古井贡酒×××年酒瓶盖27000个;
古井贡酒献礼版外箱成品19××××××个、古井贡酒献礼版成品手提袋19400个、古井贡酒献礼版成品酒盒7080个、古井贡酒献礼版半成品酒盒112×××7个、古井贡酒献礼版酒盒8800张(纸张状态)、古井贡酒献礼版酒盒上盖22000个、古井贡酒献礼版酒瓶盖17900个、古井贡酒献礼版红丝带800条、古井贡酒8年成品外箱8870个、古井贡酒酒盒铆钉84000个、古井贡酒外箱胶带4×××0卷、古井贡酒外箱手提柄44000条。
经鉴定,被扣押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2342928件。
被告人杨介杰将印有古井贡酒×××年和献礼注册商标标识的纸张状态手提袋在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成半成品,再委托孙开平(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安庆润春包装有限公司通过折叠、粘贴加工成成品,2019年8月8日望江县公安局在孙开平岳父家中查获扣押13400个古井贡酒×××年手提袋成品。
经鉴定,被扣押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3600件。
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郑培丑自行采购原材料后非法制造古井贡酒×××年、献礼和8年包装材料并销售给被告人黄某1(黄昌县)、黄**笑、金鉴敏等人,销售额共计达32万余元。
分别是: 被告人杨介杰在2019年×××月至7月向被告人黄**笑销售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年和献礼酒盒×××200个、外箱3100个、手提柄上下排1000套、瓶盖4000个、防伪码38张(1张28个,总共1064个防伪码)、透明胶布10卷、手提袋1200个以及古井贡酒8年外箱100个等古井贡酒包装材料,销售金额48690元。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杨介杰向黄**笑销售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献礼酒盒,该运输车辆在合肥下货时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扣押车辆上尚未卸下的古井贡酒献礼酒盒200个。
以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86988件。
被告人杨介杰在2019年4月份至×××月份向被告人金鉴敏销售共计约300箱(每箱有40个酒盒、40个酒瓶盖、10个外箱、10套手提柄、20个手提袋、10个合格证、10个防伪码等配件)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五年和献礼的包装材料,销售金额共计约10万元,后金鉴敏转销售给龚某。
以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126000件。
被告人黄昌县在2019年上半年代黄某1将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年和献礼包装材料对外发货约200箱,在其离开译高实业有限公司后依然和杨介杰有业务往来,被告人黄昌县通过其农业银行卡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杨介杰支付货款17×××800元。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黄昌县在明知其弟弟黄某1因非法制造、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包材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的情况下,仍然将黄某1留在家中的古井贡酒部分包装材料配件及设备搬回家中,另再购买古井贡酒酒瓶盖等配件,非法制造古井贡酒酒盒准备对外销售,2019年10月14日苍南县公安局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古井贡酒8年酒盒387个、酒瓶盖200个、酒盒盒盖70×××个、透明胶带16卷,该扣押的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1×××2×××件。
2019年×××月份,被告人卫国明知杨介杰未取得到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仍然接受其委托,非法印制古井酒五年、献礼版内盒及手提袋共计89000份并交付给被告人杨介杰,杨介杰支付44000元钱费用,以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3×××6000件。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成山在明知被告人杨介杰是做假的古井贡酒包材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杨介杰的订单,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并销售给杨介杰带有古井贡酒商标标识的铆钉20万个,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20万件,杨介杰支付2000元费用。
2019年初,被告人金鉴敏在明知被告人杨介杰系准备非法生产古井贡酒包材时,仍然接受杨介杰聘请,帮助被告人杨介杰调试机器设备,接受被告人杨介杰支付的工资2000元,并向杨介杰提供了虚假的生产古井贡酒包材委托书,收取被告人杨介杰支付的1000元报酬。
被告人金鉴敏在被告人杨介杰非法生产古井贡酒包材过程中,向杨介杰非法销售了古井献礼酒瓶盖4000个、古井五年酒瓶盖2000个,古井献礼酒盒上下盖各4000个,古井五年酒盒上下盖各2000个,收取约2万元货款,另外,金鉴敏在陈姓男子处购买了×××0包假冒的古井贡酒防伪码、合格证(每包1000个合格证、1000个防伪码)准备销售给杨介杰,并将其中的20包(共计4万个)防伪码、合格证以200元一包的价格销售给了被告人杨介杰,收取4000元货款,被告人金鉴敏到案后主动交出尚未销售的30包(共计6万个)防伪码、合格证。
在被告人杨介杰非法生产古井贡酒包材期间,被告人金鉴敏通过杨介杰向龚某销售了×××车约300箱(每箱有40个酒盒,40个酒瓶盖、10个外箱、20个手提袋等配件),销售金额累计10万余元,其中龚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委托驾驶员代付现金形式向金鉴敏支付货款64040元。
以上包装材料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29万件,累计销售金额124000余元。
2019年×××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笑在被告人杨介杰非法生产古井贡酒包材过程中,向被告人杨介杰非法销售了古井贡酒×××年、献礼版酒瓶盖64件(64000个);
上盖141件(×××6400个)、手提柄上排20000个,下排10000个,共收取了被告人杨介杰货款14万余元。
以上包装材料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148000件。
在此期间,被告人黄**笑还在被告人杨介杰处购买货款为48690元的古井贡酒×××年、献礼和8年的包材(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86988件)用于转售。
第7079302号、12669193号、816476×××号、704×××126号、7040334号、7417861号、10497096号、1287119×××号、12871213号、1421039号商标注册证均在有效期内,注册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郑培丑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杨介杰被望江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吴伟飞被望江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卫国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同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成山被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抓获归案;
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金鉴敏、黄昌县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笑被苍南县公安局龙港分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郑培丑、黄昌县、刘成山、卫国、黄**笑、金鉴敏等人无视国法,未经商标注册所有权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其中刘成山涉及一种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昌县、金鉴敏、黄**笑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
被告人黄**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介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介杰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提出被告人杨介杰购买的、存放在仓库里还没有进行加工生产、没有销售的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应列入犯罪惩处的件数,起诉书对件数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一张包装纸上虽然有数个标识,但只能认定为一件,而不是数件。
杨介杰具有自首情节,对此公诉机关已予认定,杨介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悔罪表现明显,杨介杰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适用缓刑的情节,被告人杨介杰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杨介杰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伟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飞犯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认为被告人吴伟飞不构成犯罪。
基于吴伟飞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即便法庭也认为其构成犯罪,其在本案中应认定为自首,在案件中所起作用非常小,应属从犯。
被告人郑培丑辩称我是给杨介杰打工的,我来之前这个厂就开始制造了,我是打工的什么都不知道,我负责压痕和模切,我认罪认罚,我不知道这个厂是生产假的东西,我是被雇佣过来打工的。
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培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应认定为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应从轻处罚,量刑时考虑其入职前的犯罪数额,郑培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昌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昌县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但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量(件数)持有异议,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被告人黄昌县在本案中系被雇请的工人,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现场查获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黄昌县在2018年因玩扑克牌涉及400多元的赌博被行政拘留2日,无其他劣迹,无犯罪前科,黄昌县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愿意缴纳罚金。
被告人黄昌县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被告人卫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点异议,辩称我承认是假的,对社会造成危害,我不是明知委托书是假的,我没有去核实。
公安通知我去,我是主动到案的,不是抓获的。
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韦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卫国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认为罪名不能成立,主观目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只有杨介杰一个人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卫国有主观目的知道委托书是假的,主体的认定也是有问题的,属单位犯罪,标识的计算有问题。
辩护人齐政提出被告人卫国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好,自愿退赃并缴纳罚金,即便构成共同犯罪,应当认定为从犯,卫国是在受人蒙骗的情况下做的印刷行为,是个纸张状态不是成品。
参与度低,犯罪情节较轻,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的作用较小,卫国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应认定为89000件,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被告人卫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成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辩称我应该是非法销售,没有非法制造,其他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成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罪名应该是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没有非法制造,是在网站上倒买倒卖,获利也只有900元。
没有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赃并缴纳罚金,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金鉴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金鉴敏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起诉书指控的其中6万件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量中,应当认定为23万件。
请求对被告人金鉴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笑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对具体数额存在异议,起诉书指控的上盖141件(×××6400个)商标应当在销售数额中扣除,因为该批商标系杨介杰自己联系购买的,与黄**笑无关,此上盖的证据也仅有杨介杰的供述,黄**笑在笔录中也一直表示不是其销售给杨介杰。
黄**笑销售给杨介杰伪造注册商标的货款中,杨介杰也承认有货款未予结清,至今尚有4万元的尾款未支付,实际支付的货款只有10万余元,由于货款没有结清,黄**笑至今亏损2万余元,并未获利。
被告人黄**笑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黄**笑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介杰于2018年×××月2×××日注册成立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并成为实际控制人,其于2018年×××月租赁望江恒瑞精密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部分厂房,经营产品包装印制业务。
2019年年初,浙江省苍南县人黄某1(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杨介杰约定,由被告人杨介杰提供位于望江县经济开发区内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给黄某1生产假的古井贡酒包材,黄某1每生产一车古井贡酒包材向杨介杰支付1000元租赁管理费用,黄某1委派其哥哥黄昌县到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假的古井贡酒包材的管理工作,并支付黄昌县每月8000元工资。
另外,被告人黄昌县在负责管理期间还以工人身份帮助被告人杨介杰生产假的古井贡酒包材,被告人杨介杰共支付被告人黄昌县工资4800元。
2019年农历正月至农历四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昌县在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假的古井贡酒献礼版和古井贡酒×××年酒盒,共计约28000个,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112000件,黄某1支付杨介杰约12000元费用。
后被告人杨介杰与黄某1协商由杨介杰自己购买原材料并进行加工,杨介杰通过被告人金鉴敏、黄**笑、刘成山、卫国等人非法制造或购买古井贡酒×××年和献礼版包材原材料,并伙同被告人吴伟飞和郑培丑等人非法制造古井贡酒×××年、献礼版包材(除酒瓶与酒以外的所有包装)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直至2019年7月14日被查获。
在此期间被告人吴伟飞负责盘点记录译高公司原材料进货、日常库存、发货情况、开出门证等工作;
被告人郑培丑负责压痕、模切工作,中间短时间承包生产,其在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期间,共参与制造古井贡酒五年和献礼酒盒约30000个,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120000件。
2019年7月14日,望江县公安局在望江县经济开发区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内查扣用于非法制造古井商标标识的模版模具20余套、非法生产古井贡酒包材的机械16台(套)、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年外箱成品21×××7个、古井贡酒×××年成品手提袋7200个、古井贡酒×××年手提袋11000张(纸张状态)、古井贡酒×××年成品酒盒3×××60个、古井贡酒×××年半成品酒盒29900个、古井贡酒×××年酒盒20000张(纸张状态)、古井贡酒×××年酒盒上盖18000个、古井贡酒×××年酒瓶盖27000个;
古井贡酒献礼版外箱成品19××××××个、古井贡酒献礼版成品手提袋19400个、古井贡酒献礼版成品酒盒7080个、古井贡酒献礼版半成品酒盒112×××7个、古井贡酒献礼版酒盒8800张(纸张状态)、古井贡酒献礼版酒盒上盖22000个、古井贡酒献礼版酒瓶盖17900个、古井贡酒献礼版红丝带800条、古井贡酒8年成品外箱8870个、古井贡酒酒盒铆钉84000个、古井贡酒外箱胶带4×××0卷、古井贡酒外箱手提柄44000条。
经鉴定,被扣押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2342928件。
被告人杨介杰将印有古井贡酒×××年和献礼注册商标标识的纸张状态手提袋在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成半成品,再委托孙开平(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安庆润春包装有限公司通过折叠、粘贴加工成成品,2019年8月8日望江县公安局在孙开平岳父家中查获扣押13400个古井贡酒×××年手提袋成品。
经鉴定,被扣押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3600件。
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郑培丑自行采购原材料后非法制造古井贡酒×××年、献礼和8年包装材料并销售给被告人黄昌县、黄**笑、金鉴敏等人,销售额共计达32万余元。
分别是: 被告人杨介杰在2019年×××月至7月向被告人黄**笑销售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年和献礼酒盒×××200个、外箱3100个、手提柄上下排1000套、瓶盖4000个、防伪码38张(1张28个,总共1064个防伪码)、透明胶布10卷、手提袋1200个以及古井贡酒8年外箱100个等古井贡酒包装材料,销售金额48690元。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杨介杰向黄**笑销售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献礼酒盒,该运输车辆在合肥下货时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扣押车辆上尚未卸下的古井贡酒献礼酒盒200个。
以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86988件。
被告人杨介杰在2019年4月份至×××月份向被告人金鉴敏销售共计约300箱(每箱有40个酒盒、40个酒瓶盖、10个外箱、10套手提柄、20个手提袋、10个合格证、10个防伪码等配件)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五年和献礼的包装材料,销售金额共计约10万元,后金鉴敏转销售给龚某。
以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126000件。
被告人黄昌县在2019年上半年代黄某1将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年和献礼包装材料对外发货约200箱,在其离开译高实业有限公司后依然和杨介杰有业务往来,被告人黄昌县通过其农业银行卡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杨介杰支付货款17×××800元。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黄昌县在明知其弟弟黄某1因非法制造、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包材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的情况下,仍然将黄某1留在家中的古井贡酒部分包装材料配件及设备搬回家中,另再购买古井贡酒酒瓶盖等配件,非法制造古井贡酒酒盒准备对外销售,2019年10月14日苍南县公安局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古井贡酒8年酒盒387个、酒瓶盖200个、酒盒盒盖70×××个、透明胶带16卷,该扣押的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1×××2×××件。
2019年×××月份,被告人卫国明知杨介杰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仍然接受其委托,非法印制古井酒五年、献礼版内盒及手提袋共计89000份并交付给被告人杨介杰,杨介杰支付44000元费用,以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3×××6000件。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成山在明知被告人杨介杰是做假的古井贡酒包材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杨介杰的订单,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并销售给杨介杰带有古井贡酒商标标识的铆钉20万个,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20万件,杨介杰支付2000元费用。
2019年初,被告人金鉴敏在明知被告人杨介杰系准备非法生产古井贡酒包材时,仍然接受杨介杰聘请,帮助被告人杨介杰调试机器设备,接受被告人杨介杰支付的工资2000元,并向杨介杰提供了虚假的生产古井贡酒包材委托书,收取被告人杨介杰支付的1000元报酬。
被告人金鉴敏在被告人杨介杰非法生产古井贡酒包材过程中,向杨介杰非法销售了古井献礼酒瓶盖4000个、古井五年酒瓶盖2000个、古井献礼酒盒上下盖各4000个、古井五年酒盒上下盖各2000个,收取约2万元货款,另外,金鉴敏在陈姓男子处购买了×××0包假冒的古井贡酒防伪码、合格证(每包1000个合格证、1000个防伪码)准备销售给杨介杰,并将其中的20包(共计4万个)防伪码、合格证以200元一包的价格销售给了被告人杨介杰,收取4000元货款,被告人金鉴敏到案后主动交出尚未销售的30包(共计6万个)防伪码、合格证。
在被告人杨介杰非法生产古井贡酒包材期间,被告人金鉴敏通过杨介杰向龚某销售了×××车约300箱(每箱有40个酒盒、40个酒瓶盖、10个外箱、20个手提袋等配件),销售金额累计10万余元,其中龚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委托驾驶员代付现金形式向金鉴敏支付货款64040元。
以上包装材料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29万件,累计销售金额124000余元。
2019年×××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笑在被告人杨介杰非法生产古井贡酒包材过程中,向被告人杨介杰非法销售了古井贡酒×××年、献礼版酒瓶盖64件(64000个);
上盖141件(×××6400个)、手提柄上排20000个、下排10000个,共收取了被告人杨介杰货款14万余元。
以上包装材料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148000件。
在此期间,被告人黄**笑还在被告人杨介杰处购买货款为48690元的古井贡酒×××年、献礼和8年的包材(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约86988件)用于转售。
第7079302号、12669193号、816476×××号、704×××126号、7040334号、7417861号、10497096号、1287119×××号、12871213号、1421039号商标注册证均在有效期内,注册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郑培丑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杨介杰被望江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吴伟飞被望江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卫国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同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成山被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抓获归案;
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金鉴敏、黄昌县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笑被苍南县公安局龙港分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望江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16台(套)机器设备系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杨介杰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预缴罚金32万元,退赃32万元;
被告人吴伟飞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预缴罚金16万元;
被告人卫国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预缴罚金4.4万元,退赃6000元;
被告人刘成山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预缴罚金2万元,退赃2000元;
被告人金鉴敏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预缴罚金10万元,退赃1万元;
被告人黄**笑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预缴罚金2万元。
安徽省望江县司法局、浙江省温岭市司法局、浙江省龙港市司法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司法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司法局、浙江省苍南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郑培丑、黄昌县、卫国、刘成山、金鉴敏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评估意见:杨介杰、吴伟飞、卫国、刘成山、金鉴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郑培丑、黄昌县不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不同意其在所在辖区适用社区矫正。
另查,被告人黄**笑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9月1×××日被抓获归案,2017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羁押期间为63日,在本案中依法应折抵刑期。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综合证据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望江县公安局受理本案并立案侦查。
(2)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郑培丑、黄昌县、卫国、刘成山、黄**笑、金鉴敏等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前科劣迹情况。
(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郑培丑、卫国、刘成山、黄昌县、黄**笑、金鉴敏被抓获归案。
(4)证人裴某提交的书证:授权委托书、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古井系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扣押的防伪码、合格证、透明胶带实物,证实该物品上均有注册商标。
(6)杨介杰等人银行流水清单,证实杨介杰、杨妤倩、李某1、吴佳林等人银行交易情况。
2、鉴定意见:鉴定报告,证实在译高实业公司所查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产品包装装潢上所印制的古井贡等商标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该批商标标识生产都未经授权,扣押的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2342928件,附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3、证人裴某证言,证实裴某发现译高公司未经授权生产假冒古井包装酒盒后报警。
二、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郑培丑、黄昌县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同犯罪(含黄昌县单独的犯罪事实)相关证据 1、书证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古井贡酒股份公司证明、证明、温州市印章刻制制度备案单、温州市萱彤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股东会决议、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证实:第一、安庆译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妤倩,成立日期2018年×××月2×××日,经营范围印刷品、包装材料等;
第二、浙江省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系统查询,无“浙江温州萱彤包装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信息;
第三、温州市萱彤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公司注销日期2016年4月19日;
第四、安徽古井贡酒股份公司从未授权委托浙江温州萱彤包装有限公司,也从不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
第五、杨介杰持有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公司对浙江温州萱彤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书不是古井公司出具。
(2)承包生产协议(杨介杰与郑培丑签订),证实郑培丑在公司与杨介杰有短时承包合作关系。
(3)魏某1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自书材料、王某提交的手机微信记录、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外箱模具图纸、吴某3提供发货清单及手机照片、银行流水明细(吴佳林)、对账单,证实杨介杰购买外箱模具、打针机等机械、压痕条等原材料情况。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杨介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介杰、黄昌县、吴伟飞、郑培丑在明知无授权情况下分工负责(杨介杰是译高公司实际负责人;
黄昌县是黄某1叫他到译高公司来负责技术等方面,包括看货、帮助李庆跃负责发货等;
吴伟飞负责车间管理、操作打码设备的电脑、统计、生产数量、有时候代发工资;
郑培丑负责烫金压痕,曾与杨介杰签订了一份承包生产协议),共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其中黄某1借场地期间一共生产了10车左右的货,一共大概八九百箱古井贡酒×××年、献礼酒盒(每箱40个)。
(2)被告人黄昌县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黄昌县明知道是造假仍受黄某1委托到译高公司同杨介杰等人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28000-30000个;
经其手非法销售的注册商标标识约200箱,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杨介杰总金额大概十来万元;
苍南县公安局在黄昌县家中扣押的假古井包材是黄昌县加工、准备做好后卖掉的。
(3)被告人吴伟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吴伟飞明知译高公司没有安徽省古井贡酒有限公司授权,私下生产古井酒包装,包装都不是送到古井酒厂的,都是卖给做假酒的情况下,仍然负责对公司购买的原材料点数记账,对公司生产的成品古井贡酒商标标识包材对外销售装车的时候负责点数,记账,同时开具出门证,另外中间生产的环节,负责一些上纸、涂胶水等杂活;
第二、郑培丑知道没有授权,到公司后承包了车间的生产和发货这些事情;
第三、黄昌县过来就是督促做古井商标的包装,然后从译高公司成套对外发货,在今年端午节前,吴伟飞经手向黄昌县发了十几车古井包装,通常是×××0件、80件、100件成套发的货,黄昌县根据下家需求配送过去。
(4)被告人郑培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郑培丑从1989年做学徒学习印刷,成年后一直做印刷,知道印刷商标需要授权,问过杨介杰授权,并看了授权书,后来看到有车子经常往外面拉货,怀疑公司生产的古井酒包装是假的。
在公司负责压痕和模切,并有承包印刷的行为,经手古井贡酒内包装大概生产了三万个。
(×××)被告人金鉴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黄某1在译高公司负责,由黄昌县的弟弟阿东(黄某1)提供配件,在译高公司生产,向阿东供货;
吴伟飞、郑培丑也在译高公司上班。
(6)同案犯罪嫌疑人王安国、张玉波供述,证实王安国通过张玉波帮助杨介杰制作了古井献礼、五年和十六年的外箱印刷的模板。
3、证人证言 (1)证人耿某、李某1证言,证实杨介杰译高公司的房租有部分打到李某1个人的农行卡。
(2)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黄昌县去了杨介杰那里作酒盒,黄昌县不是黄某1安排去的。
(3)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杨介杰是老板,吴伟飞负责管理车间生产、外箱的纸板进货、发货、代发工资等,老郑是负责内盒的对裱、液压、模切;
黄昌县在公司帮他弟弟搞加工酒盒,就是古井贡酒×××年、献礼的酒盒内盒,以及制造数量的情况。
(4)证人方某、吴某1、陈某1、范某、胡某证言,证实译高公司生产古井酒盒子,杨介杰是老板,吴伟飞负责管理,郑培丑负责对裱、液压、模切。
证人李某2、孙某证言,证实译高公司被查获时,吴伟飞从门卫室将出门证和登记表全部拿走烧毁。
(×××)证人吴某2(黄昌县女友)证言,证实黄昌县在译高公司帮他弟弟黄某1做酒盒子。
(6)证人章某证言,证实安徽古井集团没有委托过我公司生产过古井酒的包装,我的公司2016年就注销了。
我没有委托过其他公司生产过古井酒的包装,我也不认识杨介杰。
我知道浙江温州苍南县的黄某1在安庆生产古井酒的假包装。
(7)证人吴某3、魏某1、王某、黄某2、陈某2证言,证实杨介杰采购过压痕条、手提袋绳、水墨印刷机、半自动打针机及古井酒包材模具的情况。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1)辨认笔录 杨介杰辨认笔录,杨介杰辨认黄某1就是让我生产古井酒包装的李庆跃,杨介杰辨认黄**笑就是给我提供酒瓶盖的男子。
吴伟飞辨认笔录,吴伟飞辨认黄昌县就是在我们公司买了古井酒包装,并且在我们厂里住了很长时间的黄总。
周某1辨认笔录,周某1辨认照片上10号男子(黄昌县)是我认识的在译高公司生产酒盒的老黄。
王安国辨认笔录,王安国辨认杨介杰就是委托其帮助制作古井贡酒献礼版、×××年版、16年版外箱橡皮版模具的人。
(2)指认笔录,孙某指认和吴伟飞烧毁出入厂登记本现场,现场有少量烧灰痕迹,并拍摄照片4张。
(3)检查笔录(王安国QQ号),证实王安国接受杨介杰委托后联系制作古井酒树脂板的情况。
三、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郑培丑、黄昌县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被侦查机关依法当场扣押涉案物品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郑培丑供述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孙开平的供述,证实译高公司的古井酒手提袋印刷模切后由孙开平加工成成品袋子,公安机关在孙开平岳母家扣押了67包,每包200个手提袋。
2、证人柴某证言,证实译高公司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于2019年7月1×××日被当场查获。
3、现场勘查、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对译高公司):2019年7月14日办案民警对译高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对现场拍照固定,对涉案物品进行依法扣押。
附现场制图3张,照相7×××张,录像3×××分钟,录音3×××分钟。
检查笔录(译高公司生产车间):2019年7月14日民警对译高公司生产车间检查,办案民警发现存放了大量的涉嫌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系列注册商标标识及机械设备,办案民警现场对物品进行分类清点,登记扣押。
附扣押清单。
提取笔录(译高公司被扣押物品):2019年7月14日民警对在译高公司扣押物品进行提取,现场拍摄照片38张。
(目的分类提取、拍照,进行委托鉴定)。
提取笔录(杨介杰被扣押手机),2020年2月12日侦查人员对杨介杰被扣押的华为手机进行检查,提取微信聊天记录,拍摄照片18张。
摘要:2019.6.11和2019.6.24杨介杰转账给润春包装运费各400元。
2019.×××.23杨介杰转账给润春包装加工费2000元,2019.6.23杨介杰转账给润春包装加工费3000元。
润春包装向杨介杰发微信:请杨总把今天的运费400元付一下,另外截止24号已加工手提袋49800只,望把加工款结算一下。
另证明润春包装加工的至少包含五年和献礼两种(润春包装向杨介杰发微信:×××年的27件,献礼×××6件。
杨:还有多少没有生产的。
润:送来的全部做完了。
润:22号23号已发(×××)2×××件,(6)4件)。
证明杨介杰的手提袋半成品由孙开平加工成成品。
现场笔录:2019年7月19日民警对在译高公司有关涉案设备进行清点、扣押,附扣押清单及照片。
2019年7月17日民警对杨介杰存放在李某1处的包进行检查,并扣押部分涉案物品(杨介杰、杨妤倩、张永红身份证,银行卡9张,张永红火车票×××张,华为手机两部,古井贡酒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等),附扣押清单及照片。
其中有一张商标注册证(上面商标图案非该案制作的商标)和一份委托书复印件,委托书内容为:现委托浙江温州萱彤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制作古井献礼……有效期为三年,所有文稿件都合法有效。
搜查笔录: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搜查译高公司办公室,附扣押清单两份(扣押古井贡系列商标模板11块,电脑主机一台、托运单、销售单、物流单、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协议、委托书、购销合同等),其中扣押安庆宏森公司销售单五份,证明安庆宏森公司于2019.1.26、2019.1.17、2019.3.3、2019.3.29、2019.×××.22销售给杨介杰酒盒(其中2019.×××.22酒盒有33600);
安徽东方盛华公司于2019.×××.1×××向杨介杰送货纸板价值×××088.12元。
安庆安能物流公司货运单一张:收货人吴经理(电话号码是吴伟飞的)纸箱1×××件,代收货款3100元。
厂房租赁协议,证明译高公司承租望江恒瑞精密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年,自2018.6.1起至2023.×××.31止,年租金×××4万元。
侦查人员在2019年7月18日对杨介杰租住房间进行搜查,附扣押清单(扣押档案袋、日记本、护照、订单合同等)。
侦查人员在2019年7月18日对安庆润春包装公司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古井酒手提袋,经孙开平供述为了逃避打击,其将古井酒手提袋转移到其岳父家中,民警在其岳父家中一楼一个房间内发现古井五年手提袋共67包,每包200个,并进行扣押。
附扣押清单和现场照片。
对黄昌县住所搜查笔录(附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9年10月14日对黄昌县居住的苍南县龙港镇方南村×××96号房屋进行搜查,并扣押古井贡酒酒盒387个、酒瓶盖200个、酒盒盒盖70×××个、透明胶带16卷。
杨介杰辨认笔录,杨介杰辨认孙开平就是给我加工古井酒手提袋姓孙的老板。
手机提取笔录(吴伟飞),民警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28日对吴伟飞手机内记录生产销售情况提取照片49张,证实2019年×××月21日-7月份译高公司部分发货情况,另证实库存清点及发货、货款情况由吴伟飞负责并记录,吴伟飞还记录过人员工资情况。
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黄昌县住宅查获的物品)、鉴定报告(孙开平处查获物品),证实黄昌县住宅查获物品和孙开平处查获物品均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四、销售既遂的事实相关证据: (一)通过黄昌县销售的数量相关证据: 1、书证 黄昌县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9年1月至7月份,黄昌县农行卡向杨介杰(或其指定帐户)转账6笔,共计16×××800元。
2、检查笔录:证实黄昌县分两次向译高公司微信转账共20000元。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杨介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黄昌县帮黄某1一共提了大概400箱的货,大概十五六万元货款。
杨介杰和黄昌县除了工资和货款,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2)黄昌县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介杰通过黄昌县销售假包材的货款为17×××800元。
(二)销售给黄**笑的数量相关证据: 1、书证: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杨介杰销售给黄**笑运到合肥的献礼内盒200个被当场查获。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1、徐某2、金某证言,证实黄**笑联系司机徐某2运输古井包材给合肥金某,在接货时被当场查获。
3、金某辩认笔录,金某辩认徐某1就是我联系卖给我假古井酒包装的人。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杨介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黄**笑在杨介杰处购买假冒古井酒包装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货款总价在七、八万元钱。
(2)黄**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黄**笑在杨介杰处购买假冒古井酒包装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等情况。
×××、手机提取笔录(杨介杰),证实黄**笑在杨介杰处购买假冒古井酒包装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货款等情况,该记帐图片与杨介杰、黄**笑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杨介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48690元。
(三)向金鉴敏销售情况相关证据: 1、书证 (1)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接受金鉴敏提交古井合格证30包、古井防伪标签30包、手机一台。
2、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龚某通过金鉴敏在望江购买古井包材的数量、种类和货款情况。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杨介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金鉴敏大概提了300箱左右的货,价格大概是330元到33×××元一箱。
杨介杰销售出去的古井贡酒包材一共大概30多万元的销售额。
(2)金鉴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金鉴敏一共大概在杨介杰处购买了300多箱的包材,卖给了龚某,大概赚了3000多块钱。
4、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辨认笔录:金鉴敏辨认龚某就是伙同他非法印刷古井酒包装的人。
金鉴敏辨认殷家训就是帮龚某拉货的大货车司机。
提取笔录 (1)金鉴敏手机提取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9日,办案民警对金鉴敏被扣押手机内与龚某有关的微信转账账单进行拍照提取固定,并打印由金鉴敏签字确认。
提取照片内容:2019.4.2×××龚某通过拼未来微信号转账支付给金鉴敏1000元,2019.×××.11龚某通过拼未来微信号转账支付给金鉴敏2000元,2019.×××.12龚某通过拼未来微信号转账支付给金鉴敏一次1×××00元,一次2×××00元,2019.4.11龚某通过硬命微信号扫码支付给金鉴敏1×××000元,2019.4.12龚某通过硬命微信号扫码支付给金鉴敏14240元,2019.4.1×××龚某通过硬命微信号扫码支付给金鉴敏9800元。
(2)龚某手机提取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6日,办案民警对龚某手机内与金鉴敏有关的微信扫码付款账单进行拍照提取,并打印由龚某签字确认。
提取照片内容:2019.4.12龚某微信号扫码支付给金鉴敏微信号悟源14240元,2019.4.1×××龚某微信号扫码支付给金鉴敏微信号悟源9800元,2019.4.11龚某微信号扫码支付给金鉴敏微信号悟源1×××000元,2019.4.23龚某微信转账给微信名“大车师傅”一次1×××000元,一次3000元。
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10月14日侦查人员对金鉴敏车子进行检查,附扣押清单,扣押手机两部,租房合同两份(龚某向金鉴敏承租房屋合同)。
五、被告人卫国的犯罪事实相关证据: 1、书证 (1)委托书原件与委托书复印件,证据摘要:委托书原件由卫国妻子周某2于2019年9月×××日向侦查机关提交。
内容:2019年3月16日浙江温州萱彤包装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嘉信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古井等系列产品,该原件没有杨介杰的签名,只有公章。
委托书打印件由卫国妻子周某2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彩信发送到办案民警手机上,由办案民警将其打印。
内容:2017年3月16日浙江萱彤包装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嘉信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古井等系列产品,经办人杨介杰签名。
证实(根据卫国供述其收到的委托书与复印件相符),原件和复印件明显不一致。
(2)古井贡酒股份公司证明、卫国提供委托书一份、商标注册证一份,证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公司从未授权委托浙江温州萱彤包装有限公司;
以及杨介杰持有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公司对浙江温州萱彤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书不是古井公司出具。
证实卫国持有的委托书复印件不是古井公司出具。
(3)印刷经营许可证、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信息以及变更登记材料、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均2010年签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2001年签发,有效期两年),证明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帮俊,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
有过印制商标资质。
(4)杨杰(杨介杰)订货单,摘要:嘉信公司2019年×××月份订单统计,证实2019年×××月13日古井贡酒五年内盒献礼版,金额44000元,成品数量89000,交货日期2019年×××月13日。
证实卫国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识的种类和总数量。
(×××)银行查询记录(杨介杰):杨介杰兴业银行账号流水,房屋出租合同,证实杨介杰与卫国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结合言词证据证实转账的12000元是杨介杰付卫国的加工费。
(6)魏某2提交手机照片五张,证实杨介杰通过微信和魏某2交流压痕板图样。
(7)周某2提供委托书、工业品买卖合同各一份,证实安徽省嘉信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接带有商标的订单要求提供委托书、签订合同。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2(卫国妻子)证言,证实杨介杰订单古井贡酒×××年内盒献礼版,金额44000元,成品数量89000,杨介杰拿了古井商标注册证、古井公司委托浙江温州萱彤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古井酒盒包装的委托书复印件,以及浙江温州萱彤包装有限公司委托嘉信公司制作古井外包装的委托书原件。
(2)证人朱某(嘉信公司员工)证言,证实杨介杰要嘉信印刷物品,好像有古井献礼、古井五年之类的酒盒外包装和手提袋。
杨介杰提供了古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张古井酒公司委托浙江温州萱彤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书复印件,是杨介杰通过QQ发来的是黑白的,盖的章都是黑的没有红章。
(3)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实卫国打电话叫魏某2给杨介杰做一个有古井酒酒瓶图样的压痕版。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卫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3、4月份杨介杰委托卫国印刷古井五年和献礼的内盒和手提袋,两样加起来总数接近10万张,货款五六万。
还提供了一个委托书复印件。
卫国知道古井酒是知名品牌,它的标识肯定是注册商标,所以要杨介杰提供品牌授权书。
卫国没有完全做到法律规定,只要杨介杰提供品牌委托印刷复印件,也没去核实委托内容的真假。
(2)杨介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卫国知道杨介杰没有经过古井公司授权,仍接受委托给杨介杰印了古井的手提袋和酒盒,九万多张手提袋,古井五年、献礼的内盒四万多张,杨介杰支付肆万叁仟元左右。
(3)金鉴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介杰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是金鉴定敏提供的,是伪造的,且只提供了复印件。
4、提取笔录 杨介杰手机提取笔录,摘要:2019.11.1民警对杨介杰手机内容进行提取(附照片13张):3月22日晚上19:36金鉴敏向杨介杰发委托书和古井商标注册证(均为复印件)照片共两张。
委托书复印件,委托书内容为:现委托浙江温州萱彤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制作古井献礼……有效期为三年,所有文稿件都合法有效。
证实杨介杰所持有的假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与金鉴定敏提供的一致。
六、被告人刘成山的犯罪事实相关证据: 1、书证:银行查询记录 杨介杰兴业银行账号流水,杨介杰于2019年6月20日转账给彭淼(中国农业银行卡)2000元。
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2019年7月14日民警对译高公司生产车间检查,附扣押清单及照片。
扣押清单中含有铆钉84000个。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刘成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刘成山接受杨介杰的订单,当时心里是知道他买古井标识的铆钉是为了做假酒用的,也知道卖带古井标识的铆钉是违法的,只是抱着侥幸心理接受订单并通过快递向杨介杰销售20万个带古井标识的铆钉,并通过其妻子农行卡收取货款2000元,获利900元钱。
(2)杨介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介杰在广东东莞一家公司做的铆钉,二十包,一包一万个,二千块钱。
通过电话微信和对方联系的,对方也知道通过人介绍要铆钉,都是造假的。
七、被告人金鉴敏的犯罪事实相关证据(金鉴敏通过杨介杰向龚某销售的事实的相关证据上文已述) 1、手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1)金鉴敏手机提取笔录,证实译高公司自2019年3月至7月向金鉴敏转账10笔累计23×××00元。
(2)龚某手机提取笔录,证实2019年4月11日至4月23日龚某向金鉴敏转账支付货款3笔,向大车师傅转账2笔。
(3)杨介杰手机提取笔录,证据摘要:2019年11月1日民警对杨介杰手机内容进行提取(附照片13张):2019年4-×××月份金鉴敏向杨介杰微信转账7次合计301×××0元,2019年3-7月份杨介杰向金鉴敏微信转账9次合计18000元(该部分数据与金鉴敏提取笔录数据有重合)。
金鉴敏向杨介杰发信息“不干胶46*×××9”。
3月22日19:36金鉴敏向杨介杰发委托书和古井商标注册证(均为复印件)照片共两张。
辨认笔录:吴伟飞、金鉴敏辨认笔录,吴伟飞、金鉴敏辨认殷家训就是帮龚某拉货的大货车司机。
金鉴敏辨认龚某。
吴伟飞辨认金鉴敏就是购买古井包装的人。
杨介杰辨认金鉴敏就是购买700套古井包装的人。
2、证人证言 (1)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金鉴敏明知无授权,仍然通过杨介杰向龚某销售×××车约300箱古井五年和献礼包材,收取龚某货款64040元。
龚某再向合肥和寿县的客户销售。
客户打款到龚成军和其女友张某的银行卡。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龚某有一张农业银行卡在张某这,里面的钱是张某的,龚某被抓张某把钱取出。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金鉴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金鉴敏在2019年的农历三月初七、八到译高实业上班,主要是调试生产假冒古井商标的机器,得到2000元工资,搞了一份古井贡酒委托萱彤包装公司生产包材的委托书复印件和一张商标标识复印件给了杨介杰,得到1000元报酬。
金鉴敏一共帮龚某在杨介杰那里购买了大概400箱假冒古井五年和古井献礼酒盒,360元一箱的价格转卖给龚某。
金鉴敏销售给杨介杰四箱假冒古井五年、两箱假冒古井献礼的酒瓶盖(1箱1000个、1.6×××元1个)、4000套假冒古井酒五年内盒上下铁盖、2000套假冒古井献礼酒内盒上下铁盖(1.2元1套),在中间没有赚差价,以及防伪码、合格证的购买和销售情况。
(2)杨介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19年三月份,金鉴敏到译高公司负责调试一些小机器设备,大概呆了10天;
金鉴敏搞了一份萱彤的委托书复印件,大概提了300箱左右的货;
金鉴敏一共销售给杨介杰合格证、防伪码一共是20包,每包1000个合格证和1000个防伪码,酒瓶盖大概一车半货大概6000个,另外酒盒上下盖一起1万多个。
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摘要:2019年10月14日金鉴敏向望江县公安局提交的古井合格证30000个,古井防伪标签30000个上“古井贡”、“古井贡酒”商标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该批商标未经授权,含伪造的注册商标共计90000件。
八、被告人黄**笑的犯罪事实相关证据: 1、书证 (1)吴佳林农行卡查询清单,证实吴佳林于2019.6.3向周某3转账×××02×××0元。
(2)扣押清单:扣押黄**笑使用手机一部。
(3)杨介杰兴业银行卡查询明细,证实杨介杰2019.6.20转账13700元至陈幼芬农行帐号。
2、证人周某3证言,证明周某3有一张农业银行卡借给黄**笑使用过,自己没有使用过。
3、被告的人供述与辩解 (1)黄**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黄**笑手机里的记账记录的就是黄**笑卖给杨介杰的假冒古井酒盒包装材料,以及杨介杰卖给黄**笑的假冒古井包装配套包装材料。
其中在2019年五月份期间,黄**笑分两次共卖给杨介杰古井酒瓶盖64件(1件1000个,1.6×××元1个);
古井酒盒上盖141件、下盖179件(1件400个,0.6元1个);
古井酒外箱上的手提柄上排2万个、下排1万个(总共××××××00元);
另外好像还有一些透明胶布。
(2)杨介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黄**笑卖给杨介杰的假冒古井酒盒包装材料,以及杨介杰卖给黄**笑的假冒古井包装配套包装材料的情况,并有手机里提取的对账单佐证。
杨介杰和黄**笑之间基本都是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用到过陈幼芬、周某3的银行卡。
4、手机提取笔录(杨介杰),摘要:2019年11月14日,侦查人员对扣押的杨介杰的一部华为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拍照提取,附照片。
证实黄**笑向杨介杰非法销售了64件(64000个)古井贡酒酒瓶盖、141件(×××6400个)古井贡酒上盖、79件下盖、手提柄上排20000个、下排10000个,合计货值187900元(五笔累计)。
杨介杰向黄**笑及其提供的账号(含一笔陈幼芬13700元)微信转账三笔累计27000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八名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
对辩护人提供的杨介杰的残疾人基本信息、海军安庆医院入院记录,吴伟飞的电子肠镜检查报告单等病历材料,均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对卫国的辩护人提供的合肥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现场检查笔录、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委托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出庭证人周某2的证言,本院认定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郑培丑、黄昌县、卫国、刘成山、金鉴敏、黄**笑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注册所有权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其中刘成山涉及一种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八名被告人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杨介杰、吴伟飞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培丑、黄昌县、卫国、刘成山、金鉴敏、黄**笑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八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介杰、卫国、刘成山、金鉴敏主动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吴伟飞、黄**笑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对被告人吴伟飞、卫国的辩护人提出该两名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吴伟飞、郑培丑、黄昌县、卫国的辩护人提出该四名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四名被告人与被告人杨介杰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没有主、次之分,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黄昌县、卫国的辩护人提出该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归案经过等证据,该两名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不是主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属坦白。
对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涉案商标标识数量问题,根据上述认定的鉴定意见等证据,本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商标标识的数量。
对被告人卫国的辩护人提出系单位犯罪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介杰一直都是直接与被告人卫国谈的订单,卫国直接安排生产,不能体现单位意志,故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被告人刘成山的辩护人提出刘成山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山在明知被告人杨介杰是做假的古井贡酒包材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杨介杰的订单,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并销售给杨介杰带有古井贡酒商标标识的铆钉20万个,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20万件,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八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介杰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伟飞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郑培丑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昌县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卫国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刘成山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金鉴敏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黄**笑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人民币2万元)。
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人民币4万元,仍需缴纳人民币13万元)。
九、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扣押在案的赃物及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 伟 人民陪审员 姚校南 人民陪审员 檀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 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