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2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少局,男,汉族,1995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
上诉人陈少局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2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