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42019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仁和世纪顺发百货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左安东路一层门面房。
经营者:冯士全,店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仁和世纪顺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