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625号原告:佛山市达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八。
法定代表人:张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小龙,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港湾明悦居704房。
被告:江秀容,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港湾明悦居704房。
被告:罗骏,男,汉族,1995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骏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龙村委会马村工业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谭胜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韶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民委员会坤洲工业区伟业路14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江秀容,该公司经理。
被告:温州市坤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杨志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佐权、李善平,均为广东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达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龙、江秀容、罗骏、佛山市骏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韶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坤鹏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ד一种纸袋撑开机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日立案。
佛山市达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达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对罗小龙、江秀容、罗骏、佛山市骏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韶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坤鹏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达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佛山市达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