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3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鑫,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深圳市宏盛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岭下花园一巷****:罗鑫。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鑫、深圳市宏盛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