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08号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志强,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武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可匠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可匠家具厂被核准注销,本院依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被告为通州区川姜镇可匠家具厂经营者林志强。
原告孔武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孔武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